SOLOSCO 全球贸易平台交易、交付、退款和售后规则
制定主体:上合互联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平台方")
适用范围:SOLOSCO 全球贸易平台全体用户(卖家用户、买家用户、渠道商用户)
重要提示: 本规则是《用户服务协议(通则)》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请您在注册使用本平台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标注的条款。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请勿注册或使用本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1.1 为规范SOLOSCO全球贸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交付、退款和售后的流程、标准与各方权利义务,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健康、安全、合规的交易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是《SOLOSCO全球贸易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项下"1+N"分层协议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卖家补充服务协议》《买家补充服务协议》及平台其他规则共同构成完整规则体系。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通则及相关协议、规则的约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全体用户(包括卖家、买家及渠道商)在平台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的提交与确认、支付与结算、交付与物流、收货与验收、退款与退货、售后服务及争议处理。
2.2 规则的同意与适用
2.2.1 用户在首次注册成为平台用户时,应当主动勾选并点击确认《平台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方可完成注册并使用平台服务。
2.2.2 用户完成首次确认后,其后续通过平台进行的每一次下单、支付、签收或使用其他交易服务的行为,均视为其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本规则(包括届时有效的更新版本)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2.3 对于本规则中涉及责任限制、退款政策、争议解决等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平台将在用户提交订单前,以弹窗、加粗字体或独立页面等形式向用户作出显著提示,并记录用户查看行为。
2.2.4 本规则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平台将要求用户重新主动确认后方可继续使用服务。
2.3 通则中关于定义、平台角色、费用概述、用户权利与义务、平台权利与义务、免责与责任限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适用于本规则相关事项,不再重复表述。
第三条 平台角色与定位
3.1 平台系居间型跨境数字贸易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多币种结算通道对接、外贸综合服务资源整合等平台服务,不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买卖双方自行订立的合同或订单约定为准。
3.2 平台不直接承担卖方的商品交付、质量保证和售后履约义务,但依法承担平台经营者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及资质核验、信息公示、消费者权益协助、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与数据安全,以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违规行为时采取必要措施。
3.3 平台根据本规则、通则第十七条及《纠纷处理与申诉规则》的规定受理和处理交易争议,维护交易秩序,但不作为裁判者介入买卖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纠纷。
第四条 交易基本原则
4.1 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不得欺诈、胁迫、恶意磋商或滥用权利。
4.2 自愿平等原则:交易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交易,平台不干预买卖双方的自主定价与商业决策。
4.3 合规优先原则:交易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不得违反出口管制、制裁、反洗钱等强制性规定。
4.4 消费者保护原则:涉及个人消费者的交易,平台及卖家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无理由退货权等合法权益。
4.5 AI辅助与人工决策原则:平台AI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推荐、订单核查、支付指引、物流查询、收货提醒、售后咨询、退款查询等)仅提供信息推荐、提醒、查询、通知等辅助功能;购买、支付、收货确认、争议处理等涉及用户重大权益的决定,由用户自主作出或经人工确认后执行。
第二章 交易流程与订单管理
第五条 交易流程
5.1 平台交易按以下八(8)个环节进行:
(a)注册与账户开通:用户注册平台账户,完成实名认证或资质审核;
(b)商品浏览与选品:买家浏览、检索商品信息,可通过平台AI智能匹配获得选品支持;
(c)下单与订单确认:买家提交订单,卖家在规定时限内确认或拒绝;
(d)支付与资金托管:买家按约定方式支付货款,交易款项由合作支付机构托管;
(e)发货与物流运输:卖家按约定安排发货,物流信息同步至平台;
(f)收货与签收:买家签收商品,核对包装及商品情况;
(g)验收与确认:买家在合理期限内验收,确认收货或提出异议;
(h)售后与评价:交易完成后买家可发起售后申请、进行评价。
5.2 各环节的平台介入与服务节点详见本规则附表一。
第六条 平台介入节点
6.1 平台在下列节点为用户提供服务与协助:(a)账号服务(注册、实名认证、资质审核、信息公示);(b)商品信息与选品支持(AI智能推荐、比价、商品信息核验);(c)订单确认与状态通知;(d)支付结果反馈与异常协助;(e)物流信息同步与外贸综合服务对接;(f)收货状态记录;(g)售后申请受理与协助;(h)退款进度通知。
第七条 下单
7.1 买家在平台浏览商品信息、选择商品后,可通过平台下单系统向卖家提交订单。
7.2 买家提交订单前,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运费、保险、交货期、贸易术语及费用承担等),确认无误后提交。
7.3 涉及跨境交易的,卖家应在商品页面显著标注:商品原产国/地区、适用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目的国相关限制或特殊要求(如已知)、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关税、增值税等)承担方、退换货政策及售后服务方式,确保买家在下单前充分知悉。
7.4 买家提交订单时,其对平台规则的同意与确认,适用本规则第2.2条的规定。
第八条 订单确认与合同成立
8.1 买卖合同自卖家确认接受买家订单后成立,具体合同成立时间节点以平台下单页面实时展示的规则为准。订单信息构成要约的,平台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买家提交订单前以显著方式提示相关规则;买家付款后合同方告成立的,平台应在支付页面明确告知,不得在买家已支付价款后仍以格式条款约定合同未成立。
8.2 卖家应在平台规则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四十八(48)小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认或拒绝订单;逾期未处理的,平台将通过系统消息提醒卖家,并按平台规则处理。
8.3 订单确认后,买卖双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商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履行各自义务。
第九条 订单状态与通知
9.1 平台记录并展示订单的完整状态,包括待支付、待确认、已确认、备货中、已发货、运输中、待收货、已完成、已取消、退款中、已退款等。
9.2 平台通过站内信、系统消息等方式向买卖双方同步订单状态变化,包括订单确认、支付结果、发货、物流节点、收货、退款进度等关键信息。
第十条 订单变更与取消
10.1 订单变更:订单确认前,买卖双方可协商变更订单内容;订单确认后,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含数据电文)形式确认。
10.2 订单取消:买家在卖家确认订单前可取消订单;卖家确认订单后、确认发货前,买家仍可取消订单,但特定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的取消规则以本规则及商品页面提示为准。
10.3 卖家已确认发货的,买家申请取消订单的,应按本规则第六章退款相关条款处理。
10.4 买家无正当理由频繁取消订单的,平台有权依据《买家补充服务协议》第十一条及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认定恶意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订单履行障碍
11.1 卖家无法按照订单约定履约的,应及时通知买家并协商解决方案(包括变更交货期、部分履行、解除合同等);因卖家原因无法履约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2 制裁与出口管制的影响
11.2.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遭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和平台:
(a)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国外交部发布的制裁决定;
(b)对中国境内的交易主体、支付机构或物流服务商具有直接法律约束力的出口管制措施;
(c)经平台合理判断,若不暂停或终止交易,平台或其关联方将面临重大法律处罚风险的强制性措施。
11.2.2 平台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裁、出口管制和反洗钱规则》,在前款所述情形下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但平台采取上述措施前,应逐笔判断:
(a)该措施与交易无法履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b)受影响方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减损义务。
11.2.3 因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导致的履约不能,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受影响方如需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另行依据通则第三十二条进行举证和通知。
11.2.4 中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优先于本条适用。平台不得依据与本条第一款不符的外国单边制裁或次级制裁,主动中止或终止交易。
第三章 支付与结算
第十二条 支付方式
12.1 买家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向卖家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
12.2 平台支持多币种结算,买卖双方可使用各自本国货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美元、欧元、卢布等法定货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具体支付流程、汇兑规则和费用以结算通道提供方的规定为准。
12.3 买家使用本币结算的,应自行了解并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
第十三条 资金托管与安全
13.1 买家的交易款项由支付页面明确披露的银行或持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托管或结算服务,平台不直接吸收、归集、沉淀、控制或挪用交易资金。具体服务主体、牌照信息、账户性质、资金路径、冻结及退款条件,以支付页面和支付服务协议为准。
13.2 交易款项的资金路径为:买家→合作支付机构→交易正常完成→结算至卖家收款账户;交易取消或退款的→原路退回买家。平台不经手交易资金。
13.3 卖家不得诱导买家通过平台外的非官方渠道进行支付或资金往来。一经发现,平台有权暂停或终止卖家账户。
第十四条 支付异常处理
14.1 支付失败的,订单状态恢复为待支付,平台及时通知买家。
14.2 重复支付、多支付或少支付的,买家可通过平台客服或订单详情页「投诉/举报」入口申请核查,平台协助协调合作支付机构按规定处理。
14.3 因支付机构系统故障、银行通道维护等第三方原因导致支付延迟或失败的,平台依据通则第三十四条处理,但应及时通知并协助用户解决。
第十五条 结算
15.1 交易正常完成(买家确认收货或视为收货且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合作支付机构按约定将托管交易款项结算至卖家账户。
15.2 争议处理期间,平台有权根据争议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暂停涉及争议交易的平台结算流程,并依法通知或请求合作支付机构依据相关协议采取止付或暂缓结算措施;争议处理完毕或法定事由消灭后,及时恢复正常流程。
15.3 具体结算周期、对账方式、手续费分担等以《收费及保证金规则》、结算通道提供方规定及双方约定为准。
第四章 交付与物流
第十六条 交付方式与地点
16.1 买卖双方应在订单中明确约定交付方式、交付地点或交货口岸及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如EXW、FCA、FOB、CFR、CIF、DAP、DDP等)。
16.2 交付地点和风险转移按订单约定的贸易术语确定,各主要贸易术语的交货点与风险转移时点见本规则附表二。
16.3 双方未约定交付方式的,按平台展示的默认交付方式处理;卖家应在商品页面或订单中向买家明示。
第十七条 发货时限与交付期限
17.1 卖家确认订单后,应按照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安排发货;订单未约定具体交货时间的,卖家应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确认订单后七(7)个工作日,或按商品页面承诺的发货时效)发货。
17.2 卖家应如实填写运单信息,将物流单号、承运商、预计送达时间等信息同步至平台。
17.3 因卖家原因延迟发货或无法在约定交付期限内交付的,应及时通知买家协商处理;超过合理期限仍未发货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买家有权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申请退款。
第十八条 物流承运
18.1 卖家应按照与买家的约定安排商品的运输和交付,可选择自行安排或使用平台推荐、对接的第三方物流服务。
18.2 卖家选择使用平台推荐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与物流服务提供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双方自行约定;平台依据通则第三十四条承担相应角色。
18.3 平台为卖家提供外贸综合服务资源对接(包括但不限于报关、清关、国际物流、仓储等),该等服务由第三方提供,服务费用由第三方独立收取;平台不对第三方服务的质量、安全性、合法性或合规性承担责任(平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十九条 运费与保险
19.1 运费由买卖双方在订单中约定;按贸易术语约定由卖方承担的,不得向买家另行收取。
19.2 跨境交易涉及保险的,买卖双方应在订单中明确投保义务及保险范围;未约定的,由承担运输风险的一方自行决定是否投保。
19.3 除交易页面明确表明价格已含税外,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及清关费用由买家依法承担。卖家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商品页面明确标注价格所包含的费用项目及买家需另行承担的费用,并应在买家下单前展示预计费用明细。
第二十条 风险转移
20.1 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按订单约定的贸易术语及适用法律确定转移时点;双方未约定的,风险自商品交付给买家或其指定收货人时转移。
20.2 因买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错误的收货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导致商品无法交付或退回的,相关风险及费用由买家承担。
20.3 商品在途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由按风险承担规则承担风险的一方依据订单约定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平台协助查询物流状态、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物流异常与无法交付
21.1 物流信息异常(长时间无更新、丢件、破损等)的,买卖双方可向平台申请物流核查,平台协助查询并与承运商沟通。
21.2 商品因地址错误、收件人无法联系等原因无法交付的,按承运商约定退回或处理;卖家应与买家协商补发或退款。
21.3 海关查验、扣留导致交付延迟或无法交付的,买卖双方应配合提供清关资料;因申报不实导致的责任由申报方承担。
第五章 收货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收货
22.1 买家(或其指定收货人)收到商品后,应在签收时检查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
22.2 发现外包装明显破损、商品有表面瑕疵或数量短缺的,买家有权拒绝签收或在签收单上注明异常情况,并及时联系卖家和物流公司处理。
22.3 商品的交付
22.3.1 商品交付以买受人(或其指定收货人)实际控制标的物之时完成。物流信息显示的“签收”状态,仅可作为商品已交付的初步证据,但买受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录像、快递员证言、物流轨迹异常记录、第三方证明等)证明其并未实际收到的除外。
22.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商品已完成交付:
(a)物流信息显示“签收”但买受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冒领、误投或快递员虚假扫描的;
(b)物流信息显示“已投递至快递柜/驿站”但买受人未收到取件通知或无法正常取件的;
(c)实际交付的商品数量少于订单约定数量(部分交付);
(d)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如商品外观存在明显破损、毁损、污染等),并按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处理的;
(e)其他经平台合理判断不构成有效交付的情形。
22.3.3 商品完成交付,仅意味着商品物理上的风险(如灭失、毁损)转移至买受人,不视为买受人已对商品质量、数量、规格等进行验收合格。买受人的验收权利和质量异议权,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及售后条款另行行使。
22.3.4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按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处理。平台或卖家有权要求买受人提供拒绝签收的合理理由及初步证据。
第二十三条 验收
23.1 商品的验收
23.1.1 买家应在收到商品后,按照订单约定的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进行验收。订单未约定的,适用本条规定。
23.1.2 订单未约定验收期的,买家应在收到商品后七(7)日内完成对外观、数量、规格、型号等表面状况的检验。对于需要安装、调试或测试后方能发现的隐蔽瑕疵,买家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十四(14)日内通知卖家,但最晚不应超过收到商品后六(6)个月。
23.1.3 分批交付的,每批商品的验收期限自该批商品交付之日起单独计算。
23.1.4 本条规定的验收期限,不构成买家依据适用法律享有的法定质量异议权和救济权的放弃或限制。若适用法律规定了更长的检验期限或更严格的卖方责任,以法律规定为准。
23.2 发现商品与订单约定不符的,买家应在验收期限内向卖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23.3 逾期未提出外观或数量异议的,视为买家已确认商品无经合理检验可发现的表面或数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家就隐蔽瑕疵、质量问题依法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法定退货、更换、修理及损害赔偿),亦不影响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卖家存在欺诈或产品责任情形下买家的法定救济权。
第二十四条 收货确认与评价
24.1 买家确认收货或视为收货的,订单状态更新为已完成,平台按第十五条安排结算。
24.2 买家有权对卖家的商品、服务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价;平台对评价内容进行合规审核,恶意虚假评价按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及《买家补充服务协议》处理。
第六章 退款
第二十五条 退款情形
25.1 下列情形,买家有权申请退款:
(a)订单被卖家拒绝,或订单未在规则时限内确认而取消的;
(b)卖家确认订单前买家取消订单,或卖家确认订单后、发货前买家按第十条取消订单的;
(c)卖家未按约定交付商品,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d)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订单约定不符,买家依法或依约主张退货、换货并申请退款的;
(e)买家依法行使无理由退货权,退回商品符合完好标准的;
(f)交易取消、订单关闭或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其他退款情形。
25.2 买家已支付货款但订单未成立的,平台协助协调合作支付机构将款项原路退回。
第二十六条 退款金额与费用
26.1 全额退款:订单取消、卖家未履约、商品未发出或未实际交付的,退还买家已支付的全部价款。
26.2 部分退款:商品部分交付或存在部分瑕疵,双方协商同意部分退款的,按协商确定的金额退款。
26.3 运费与税费:因卖家原因导致的退款,已收取的运费一并退还;买家无理由退货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买家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代收的进口税费按海关及税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退款时限与流程
27.1 适用范围的区分
27.1.1 本章所称“无理由退货退款”,仅适用于消费者(B2C)交易中适用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撤回权或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情形。
27.1.2 非消费者(B2B)交易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退款规则。B2B交易的退款事宜,由买卖双方在订单中另行约定;订单未约定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7.2 无理由退货退款(仅限B2C)
27.2.1 适用中国法律的交易:卖家应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7)日内返还买家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27.2.2 适用欧盟成员国法律的交易:卖家应在收到消费者发出的撤销通知之日起十四(14)日内返还全部款项,但卖家尚未收到退回商品或消费者未提供退货凭证的,可暂缓退款至收到商品或凭证之日。
27.2.3 适用其他法域法律的交易:卖家应依据该法域法律规定的退款触发点和时限执行。平台将在交易页面标示适用的退款规则摘要。
27.3 其他情形退款(适用于所有交易)
27.3.1 因商品质量瑕疵、错发、漏发、描述不符等原因产生的退款,卖家应在与买家达成一致或平台作出处理决定后,按下列阶段分别履行:
(a)卖家发起退款:卖家应在退款条件成就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交退款指令;
(b)支付机构处理:平台收到卖家退款指令后,应在一(1)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作支付机构执行退款;
(c)资金到账:实际到账时间取决于支付机构及跨境清算系统的处理时效,平台不承诺具体的到账日期,但应尽合理努力督促支付机构尽快处理;
(d)跨境合规审核:若退款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且需接受外汇管理或反洗钱合规审核,审核期间不计入前述时限。
27.3.2 平台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指平台依据本规则及适用法律,在对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平台处理决定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物流记录、沟通记录、商品检验报告等。买家或卖家对平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七(7)日内向平台提出申诉,平台应在收到申诉后十(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平台另有决定的除外。
27.4 卖家逾期未处理退款申请的,平台有权按《纠纷处理与申诉规则》介入处理,并依据《收费及保证金规则》从其保证金中划扣相应款项用于向买家退款。
第二十八条 跨境退款
28.1 跨境退款的币种、汇率及汇兑费用按原支付路径或双方约定处理。
28.2 因跨境支付机构、银行处理周期导致的退款延迟,平台依据通则第三十四条处理,但应及时协助查询进度。
第七章 退货与换货
第二十九条 退货条件
29.1 下列情形,买家有权退货:
(a)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订单约定不符,依法或依约退货;
(b)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无理由退货;
(c)双方协商一致退货的其他情形。
29.2 无理由退货:中国境内消费者享有自收到商品次日起七(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以物流签收时间为起算点),但法律规定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29.3 欧盟消费者依法享有十四(14)日内无理由撤销合同的权利,具体适用条件以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及目的国转化立法为准;其他法域消费者适用目的国/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律相关规定。
29.4适用中国法律的交易,退回商品应保持完好,商品不完好的卖家可依约或依法拒绝退货或减少退款金额,但不得以包装破损等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形为由拒绝退货;适用欧盟法律的交易,消费者仅对超出为确定商品性质、特征和功能所必要处理造成的价值减损承担责任,卖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货,仅可就该减损部分扣减退款金额。
第三十条 退货运费与风险
30.1 因商品质量问题或卖家原因退货的,退货运费由卖家承担;超出无理由退货期限且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卖家原因退货的,退货运费由买家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0.2 退回商品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按双方约定或适用法律确定;未约定的,风险自卖家签收退回商品时转移。
第三十一条 换货
31.1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家可依约或依法要求更换;卖家应在收到退回商品后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完成换货发货。
31.2 因质量问题换货产生的运费由卖家承担。
31.3 商品停产、断货导致无法换货的,卖家应通知买家并协商转为维修、退款或其他解决方案。
第三十二条 跨境退货特殊安排
32.1 跨境交易中,退货和退款的具体安排应考虑跨境物流和清关的实际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退货口岸、退货方式、报关责任、税费处理等。
32.2 退回商品价值低、退货运费高于商品价值或其他不经济情形的,双方可协商采用部分退款、仅退款不退货等方式处理。
32.3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适用法规办理退货。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售后服务体系
33.1 卖家应建立并维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配备专门的售后人员或团队,确保买家的售后需求得到及时响应。
33.2 卖家应在商品页面或店铺页面明示售后服务方式、联系渠道、响应时限及质保、保修政策。
33.3 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售后申请入口、售后咨询(含AI售后咨询辅助,人工客服兜底)及售后进度跟踪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质保与保修
34.1 商品质量应符合法定标准及订单约定;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有质保期、保修期的,按质保期、保修期执行。
34.2 质保期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卖家应按承诺提供维修、更换、退货等质保服务。
34.3 二手商品、定制商品、消耗品等的质保范围由双方在订单中约定,但不得低于适用法律的最低标准,卖家应在商品页面明确提示。
第三十五条 售后响应时限
35.1 买家提交售后申请的,卖家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响应(工作时间),并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三(3)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方案。
35.2 卖家逾期未响应或未提出处理方案的,买家可申请平台介入,平台按《纠纷处理与申诉规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 售后争议升级
36.1 经卖家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售后问题,买家可申请平台介入或按第九章处理。
36.2 卖家售后服务情况纳入平台信用评级指标。
第九章 争议处理与平台介入
第三十七条 争议处理原则
37.1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首先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7.2 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按照《纠纷处理与申诉规则》,通过平台在线纠纷处理机制申请平台介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平台介入机制
38.1 平台受理纠纷申请后,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平台规则提供以下服务:(a)投诉受理(协助双方沟通);(b)证据协助(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提供交易相关信息);(c)自愿调解(调解方案经双方确认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不影响任一方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的权利);(d)平台内部处置(对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有权依据规则采取独立处置措施)。
38.2 争议处理期间,平台有权决定暂停涉及争议交易的平台结算流程,并依法通知或请求合作支付机构依据相关协议采取止付或暂缓结算措施;争议处理完毕或法定事由消灭后,及时恢复正常流程。
38.3 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可向平台申请调取其有权获取的交易记录和沟通记录副本,平台应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十(10)个工作日)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恶意行为认定
39.1 平台认定买家存在恶意下单、恶意退货、恶意差评的,应符合可核验标准:不存在合理交易目的、虚构交易事实、多次无正当理由下单后退货、发表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评价等。
39.2 平台不得将消费者依法行使退货权、发表真实评价或进行合法维权投诉认定为恶意行为。
39.3 平台认定买家存在恶意行为前,应告知买家相关事实、理由和认定依据,并为买家提供人工申诉渠道。经核实的恶意行为给卖家或平台造成损失的,买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9.4 卖家恶意拖延发货、虚假发货、拒不退款或实施其他损害买家权益行为的,平台有权依据通则及《纠纷处理与申诉规则》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障
40.1 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风险评估与提示、纠纷快速处理通道等,协助买家维护合法权益。
40.2 经核实卖家侵害消费者权益且拒不赔偿的,平台可依据《收费及保证金规则》从其保证金中划扣相应款项用于保障消费者权益。
40.3 经平台调解仍未解决的争议,买家可依法通过消费者协会投诉、行政举报、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十章 履约风险管理与异常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风险监控
41.1 平台通过AI风控系统对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异常订单、频繁取消订单、物流异常、资金流水异常等)进行风险识别和预警。
41.2 卖家应配合平台的风险核查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1.3 平台发现交易涉嫌欺诈、洗钱、制裁规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暂停相关交易并依法报告主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资金安全
42.1 平台对交易资金实行银行存管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不直接经手或归集交易资金。
42.2 用户应通过平台官方渠道完成支付;因用户自行向平台外非官方渠道付款导致的损失,平台不承担责任(平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43.1 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等)、战争、武装冲突、骚乱、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征收征用、制裁措施或出口管制限制导致无法继续交易、大规模网络攻击、互联网主干网故障、电力设施重大故障,以及其他超出受影响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客观情况。
43.2 不可抗力发生后,买卖双方应协商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解除合同、退款等。
43.3 平台因系统维护、升级、故障暂停交易服务的,将提前公告或及时通知,并尽合理努力减少影响。
第四十四条 平台责任边界
44.1 平台不承担买卖双方之间交易的合同责任;因平台自身提供的服务、系统故障或者平台过错造成损失的,平台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平台向用户推荐或展示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承运商、支付机构、报关行、保险公司等)的信息或对接入口的,用户与第三方之间的服务关系独立于平台,平台不对第三方服务的质量、安全性、合法性或合规性承担责任(平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44.3 平台因本规则对用户承担的赔偿责任,适用通则第三十三条的责任限制条款。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规行为
45.1 卖家下列行为构成违规:(a)虚假发货、空包裹、货不对板;(b)恶意拖延发货或交付;(c)拒绝或拖延履行退换货、退款、质保义务;(d)诱导买家站外交易或通过非官方渠道支付;(e)虚假宣传、价格欺诈;(f)其他违反本规则或平台规则的行为。
45.2 买家下列行为构成违规:(a)恶意下单、恶意退货、恶意差评;(b)提供虚假收货信息或虚假报关信息;(c)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造成卖家损失;(d)其他违反本规则或平台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处置措施
46.1 平台对违规行为按通则第三十六条的四级处置体系采取相应措施:一级(提示):警告、限期改正;二级(限制):下架、限制功能、扣信用分;三级(暂停):冻结账户、暂停交易、暂停结算;四级(清退):永久关闭、列入黑名单、公告,具体详见通则。
46.2 卖家违规行为给买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可依约从其保证金中划扣款项用于赔偿。
46.3 用户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纠纷处理与申诉规则》提起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规则效力与修订
47.1 本规则自公示期满后生效,对平台全体适用用户具有约束力。
47.2 平台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经营需要修订本规则,修订程序与效力按通则第三条执行:涉及收费、责任限制、数据处理、账户处置或争议解决等重大权益的修改,平台应取得用户主动、明确的同意;其他一般性修改,用户在公示期届满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可视为接受。
第四十八条 生效、存续与终止
48.1 本规则与《SOLOSCO全球贸易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通则)》V3.0同期生效,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对全体用户生效。
48.2 存量用户:本规则发布后,平台将提前通知存量用户,并设置不少于七(7)日的征求意见期;涉及用户重大权益变更的,征求意见期不少于十五(15)日。征求意见期届满后,用户明确同意,或在征求意见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平台服务的,视为接受本规则;用户不同意的,可按原规则处理未完成交易后退出的方式处理。
48.3 新用户:新用户自注册时确认接受本规则之日起生效。
48.4 本规则至用户账户注销且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48.5 用户可在平台规则中心查阅本规则现行版本及历史版本。
第四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49.1 平台向用户发出的通知,按通则第四十七条执行:重要通知通过站内信、系统消息、电子邮件(发送至用户注册邮箱)或手机短信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发送,以用户可实际访问或收取相关通知之日视为送达;一般性运营通知可通过平台首页公告方式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三(3)日后视为送达。
49.2 用户应向平台发送的通知,应通过平台指定的官方联系邮箱或客服渠道提交。
第五十条 签署与接受
用户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确认接受本规则,即视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规则全部条款,本规则自页面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对该商户生效;如确认时间晚于规则生效日期,则自确认时生效。
方式一:平台电子签章系统签署
经平台电子签章系统签署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式二:注册时点击"同意"按钮确认
用户在提交注册申请时,通过平台页面主动点击"同意"或"接受"按钮确认接受本规则。该点击确认行为属于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系统自动记录以下信息作为规则生效凭证:
| 平台方 平台名称:SOLOSCO 全球贸易平台 运营主体:上合互联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签署方式:□ 电子签章系统签署 □ 点击"同意"按钮确认 签署时间:系统自动记录(UTC+8北京时间) | 用户 用户名称:系统自动记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自动记录(如适用) 签署方式:□ 电子签章系统签署 □ 点击"同意"按钮确认 确认时间:系统自动记录(精确至秒) IP地址及设备标识:系统自动记录 |
附表一 交易流程与平台介入节点对照表
| 环节 | 主要行为 | 平台介入与服务节点 |
| 一、注册与账户开通 | 用户注册、实名认证/资质审核 | 账号服务:注册支持、实名认证、资质审核、信息公示 |
| 二、商品浏览与选品 | 买家浏览检索、AI智能匹配 | 商品信息与选品支持:AI智能推荐、比价、商品信息核验 |
| 三、下单与订单确认 | 提交订单、卖家确认/拒绝 | 订单确认与状态通知 |
| 四、支付与资金托管 | 支付货款、支付机构托管 | 支付结果反馈:异常协助、多币种结算支持 |
| 五、发货与物流运输 | 卖家发货、物流运输 | 物流信息同步:外贸综合服务资源对接 |
| 六、收货与签收 | 买家签收、核对包装 | 收货状态记录 |
| 七、验收与确认 | 验收、确认收货或提出异议 | 售后申请受理与协助 |
| 八、售后与评价 | 售后处理、退款、评价 | 退款进度通知、纠纷处理与调解 |
附表二 主要(非全部)国际贸易术语交货点与风险转移对照表
| 贸易术语 | 中文名称 | 交货点 | 风险转移时点 | 费用承担要点 |
| EXW | 工厂交货 | 卖方所在地(工厂/仓库) | 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 | 卖方承担货物交买方处置前的费用 |
| FCA | 货交承运人 | 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 货物交付承运人时 | 卖方承担交货前运费,买方承担主运费 |
| FOB | 船上交货 | 装运港船上 | 货物装上船时 | 卖方承担装船前费用,买方承担海运费 |
| CFR | 成本加运费 | 装运港船上 | 货物装上船时 | 卖方承担运费至目的港,买方承担保险费 |
| CIF |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装运港船上 | 货物装上船时 | 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至目的港 |
| DAP | 目的地交货 | 目的地指定地点 | 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置于到达运输工具上、已准备卸载并交由买方处置时 | 卖方承担运输费用至目的地,买方承担进口清关及卸货 |
| DDP | 完税后交货 | 目的地指定地点(已清关) | 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时 | 卖方承担运输、进口清关及税费 |